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按照年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楼居住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三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等的需要,以及学生人数的改变,调整学生宿舍的安排。
第四条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如有特殊需要,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并到所在院部进行住宿变更登记。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须办理退宿手续:
(一)入校时未通过体检复查但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经批准办理休学的学生;
(三)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
(四)参军、出国、转学、毕业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退宿须到学院开具证明并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必须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由所在院部汇总后统一报学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公寓管理部门安排学生住宿。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 按公寓卫生保洁员主外、学生主内的原则,楼道走廊、楼梯、公寓楼内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公寓卫生保洁员打扫,寝室内部卫生由本寝室成员整理和打扫。
第十条 学生应维护宿舍清洁卫生,在宿舍内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酒瓶等。
第十一条 宿舍内不准堆放垃圾等杂物,被褥应叠放整齐,日常用具统一摆放,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随意张贴、涂写刻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宿舍区内确保人身安全,确保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电热棒、电炉子等违章电器及其他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酒精炉、蜡烛等)。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高音量播放音响和演奏乐器;不得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赌博、酗酒、吸烟、打架斗殴;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存放、散布和传播不健康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
第十九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动物,也不得将动物带入公寓区。
第二十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准在外留宿;学生不得对外出租床位或留宿外来人员;来访客人进入和离开宿舍楼时,须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类宣传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